2016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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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5证券简称:新五丰公告编号:2016-042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9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卫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朱志方先生、独立董事陈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郑观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罗雁飞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它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少波、谢勇军、熊林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16-043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第二笔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第一批项目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切实推进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长服通〔2013〕5号),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株潭广联生猪交易市场建设项目被确定为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第一批项目。

2013年7月16日,公司收到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第一批项目以奖代补资金700万元,公司已于2013年7月18日对外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第一批项目资金的公告》)。2016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该项以奖代补资金余款300万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其计入递延收益。

上述资金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