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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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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2016-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10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就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提起诉讼。

现因本案案情复杂,相关证据一时难以收集完毕,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起诉,并于近日收到高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768号),现将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1302464-6。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倩,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城西南八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9112630-3。

法定代表人:杨华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曾就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诉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已立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8)及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8)。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高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768号),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5元,减半收取3952.5元,由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将根据该案件证据的收集情况,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近期已重新申请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13623615 号“■”商标(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公司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9)),本次撤回诉讼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恒大高新:民事裁定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768号)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