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临2016-075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2005号《关于核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向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7,787,02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69,999,996.21元,扣除发行费等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43,799,996.2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10月14日出具亚会A验字(2016)021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截止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943,799,996.25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止2016年11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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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与相关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1月11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贵州观山湖大秦大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金支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较大差异。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16203510605,截至2016年10月14日,专户余额为1,943,799,996.2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贵阳观山湖肿瘤医院建设项目、贵阳圣济堂糖尿病医院建设项目、归还赤天化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肇睿、罗霄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及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在核对查询人身份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肇睿、罗霄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或快递的方式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丙方按本协议规定进行查询乙方拒绝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2、本协议壹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320101270003551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其子公司贵州观山湖大秦大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用于“贵阳观山湖肿瘤医院建设项目”、“贵阳圣济堂糖尿病医院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肇睿、罗霄可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壹式捌份,甲、乙、丙、丁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贵州观山湖大秦大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300100000104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贵阳观山湖肿瘤医院建设项目”、“贵阳圣济堂糖尿病医院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肇睿、罗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壹式捌份,甲、乙、丙、丁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