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3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友谊宾馆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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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郭予丰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代瑞萍女士、赵晓光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苏宏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资金运用业务授权机制〉进行投资决策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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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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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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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获得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经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单润泽、刘凯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