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公告编号:20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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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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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振华主持,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吕小平、王晓松、陈德力及独立董事Aimin Yan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陈鹏及财务负责人管有冬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201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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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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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少辉、石之恒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