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6-064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11月15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15:00至2016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能源大厦3706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宏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0人,代表股份数 4,605,888,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787%。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205,797,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5%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5人,代表股份数4,402,190,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4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03,697,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了《关于修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605,876,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5,785,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二)审议了《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605,876,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5,785,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三)审议了《关于变更九宫山风电公司欧元借款反担保主体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605,876,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5,785,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四)审议了《关于选举李绍平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605,876,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5,785,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姗姗、方阳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