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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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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6-临-06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益圣国际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45号)核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公司”)已实施非公开发行54,380,006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30.72元。

2016年10月2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01540003号),确认截至2016年10月20日参与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已在中信证券指定账户缴存认购款共计1,670,553,784.32元。

2016年10月22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航天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01540004号),确认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和部分财务顾问费用31,062,971.31元后,航天科技实际收到1,639,490,813.01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合法管理的下属支行工行永定路支行开设3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及工行永定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工行永定路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工行永定路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工行永定路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工行永定路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永定路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工行永定路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工行永定路支行应当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任一专户总额的20%的,甲方及工行永定路支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行永定路支行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或按本协议第六条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工行永定路支行是乙方合法管理的辖属支行,乙方有权合法代表工行永定路支行签署本协议,并且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对乙方及工行永定路支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应督促并保证工行永定路支行按约定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工行永定路支行如有违约行为,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