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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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16-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号: 2016-106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9日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6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就关注事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和详细论证,并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特别是制定下述条款的原因、背景、提议人、法律依据以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回复:

鉴于近年来上市公司面临日益严峻的收购环境,同时跨行业的并购以及被并购也层出不穷,相比其他股权较为集中的上市公司,公司面临收购的抵御力较弱。公司在低压电器行业已经营十多年,一直以来本着贯彻“集中、聚焦”的原则,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优质服务,在国内低压电器中高端产品市场中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在国内低压电器市场持续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公司坚持把中高端低压电器作为主营业务,不断完善终端电器、配电电器、控制电器为主线的产品系列,大力发展智能低压电器产品,形成了以“良信”为品牌的独特竞争力。而按照目前公司比较分散的股权结构状态,若面临收购方意在转移控制权的收购,特别是不同行业的、不同经营以及发展目标的收购方的收购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公司的原经营计划打乱、股价波动,进而影响广大投资者利益。

因此公司章程本次的修订系对于发生以转移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情况下的防御性保护条款,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稳定性及连续性,继而达到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目的。

就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公司前期专门召集了相关董事、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开会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公司董事会根据讨论会意见形成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报公司董事长,在得到董事长同意后,于 2016 年11月4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2016 年1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应当具有至少六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发生公司面临收购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请详细论证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不合理的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地位、是否损害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是否损害《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以及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核实并逐一说明你公司现任董事是否以及你公司历次选举情况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有不符的,请说明原因,特别是针对如现有董事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你公司是否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回复:

1)、《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选择管理者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不得随意限制。《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6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权力机构,但除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的情形外,并未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做出更进一步的规定,也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更换人数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在发生公司面临收购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该条款触发的前提是“公司面临收购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时期,目的在于维护时任董事履行职责的延续性,防止收购方权利滥用,对收购者短期内大范围更换公司管理层起到了防御作用,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都至关重要,因此董事人员的变更在董事任期届满前面临特殊时期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未发生前述规定的收购情况下,董事改选以及换届选举仍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规则和程序确定。对于任期届满的董事改选,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何股东均有权提名董事并且进行选举,目前公司章程亦没有做任何限制。

本条修订明确了董事会任期内改选董事的具体比例,是对《公司法》原则性规定的补充与明确,是对公司自治规范的进一步完善,该行为实质上属于合法有效的公司自治行为,未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限制股东权利,亦未损害股东的基本权益。

因此,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对于董事任期内的改选比例进行规定以及限制与《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旨在维持公司管理者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更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任期内的改选限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历次选举董事情况以及现任董事情况

公司现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上述董事任职情况如下:

公司全体股东在提名董事会成员时一直以来本着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持续性、专业性为原则,董事成员(独立董事除外)除了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之外,大部分董事都连选连任。除独立董事之外,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至今,担任过董事的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刘宏光、刘晓军在作为董事候选人当选时均具备六年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何斌作为第二、三、四届董事会外部董事成员在作为候选人当选时并不具备本次拟修改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修订中要求的“六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但是其自2010年开始在公司担任董事至今亦已经具备六年以上的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目前作为公司的现任董事已经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因此,公司目前全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均符合公司章程修订要求的董事资格条件。

基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目标以及股东选任董事的实际情况,公司章程条款中对于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旨在选择对公司所处行业具备一定的认识、具备相关业务管理经验并且能胜任董事职位的管理者,或者是在公司工作年限较长、对公司经营业务或者管理工作较为熟悉的员工担任董事,以便其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 此条款修订并非针对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特别限制,在选举董事时,对于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达到的资格条件要求适用于任何股东提名的董事人选。

本公司认为,本条款的修订系属于公司章程自治范畴,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就此项事宜表决是否通过。对于公司章程九十六条的修订,公司并不存在不合理的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地位,也没有损害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也不存在损害《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符合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五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亦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应按前述标准向该名人员支付赔偿金。”请针对被动解职和主动辞职两种情形,分别详细论证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的合理性、该条款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违反董事忠实义务、是否损害《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支付上述赔偿金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及其法规依据、是否损害你公司利益等,并测算支付赔偿金对你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1)关于“被动解职”和“主动辞职”的说明

该条款系考虑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长期平稳发展、业绩稳定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发生公司面临转移控制权的收购、在其任期届满前解除或终止其职务的情形时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修订针对的是“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 才会触发的补偿事项。“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亦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应按前述标准向该名人员支付赔偿金”必须受前述情形制约。该条款本质上是落实《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的一项具体举措。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亦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一般语境下所说的“主动辞职”,“可以辞职”是存在明确的限定条件的,即“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亦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应按前述标准向该名人员支付赔偿金”的大前提必须受制于该条款前置的一系列限定条件。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面临与“被动解职”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在其任期届满前收购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了解除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提议新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等类似议案,此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在前述议案尚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形下,向公司提出辞职。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可以随意滥用该条款进行辞职并且获得公司的补偿金,“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情形亦需要受制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会承诺在下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章程》所涉该事项进行补充细化,进一步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辞职取得赔偿金的触发条件。

本条款的修订提高了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执行成本,其目的在于防止收购方权利滥用,对收购者短期内大范围更换公司管理层起到了防御保护作用,使得公司在面临转移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时有一个缓冲期,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决策在控制权变更的过渡期内不至于陷入混乱,从而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上述补偿金支付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经理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而没有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金额作出具体规定或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 [2002]1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并应约定在特殊情形下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补偿内容,公司章程的修订实质上是对上述规定的具体细化。

本条款修订的内容针对的是“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才会触发补偿事项,本条款设定的补偿标准,系公司根据目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体薪酬及福利待遇水平综合考虑后设置的。该条款属于公司自治内容,补偿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款中所规定的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补偿,属于上述人员在特定情况下被无故提前解除、终止职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去职务的经济补偿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面临转移实际控制权的收购而被提前解除、终止聘任合同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去职务,给予其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5倍的经济补偿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支付上述赔偿金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及其法规依据

本条款的内容涉及到公司所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发生赔偿金支付行为设置了复杂的前提条件,因此,并没有确定的赔偿金支付对象(交易对象)。对照《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亦不属于《上市规则》第九章 9.1 款及第十章 10.1.1 款关于交易定义中任何一项明确的交易类型。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公司有稳定的经营环境,确保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避免意图转移公司控制权的收购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保障公司在面临该等收购情形时的正常运作,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条款的修订在本质上系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而设定的一种抵御转移公司控制权的收购的机制,不应将该特定情形下补偿金的支付认定为一项交易。

如前3、2)条所述,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经理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如果公司出现触发赔偿的情形,届时支付董事赔偿金事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支付高级管理人员赔偿金事项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4)、该条款是否违反董监高忠实义务,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损害《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同,而禁止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即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上看,对于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行为的决定权由法律授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或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因此,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对《公司法》上述规定的具体细化,是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不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

本公司认为相关经济补偿对公司财务影响较小,相较而言,在发生意在转移控制权的收购的情形下,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较为关键,本条修改系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以防范在出现转移控制权的收购时收购方大范围地更换公司原有管理层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管理层和经营策略的稳定性。条文中规定支付赔偿金附有若干严格的限制,因此对公司影响较小,并不存在利益输送,也没有损害公司利益。而且,此条并不构成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豁免,仍受制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

5)、测算支付补偿金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根据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1人,其中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10人,税前年度人均薪酬为37.60万元/年,按照 2015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2,513.55万元测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税前年度人均薪酬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0.30%。根据前述比例测算,在解聘一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如支付任职年限内(即三年)年薪总额的 5倍补偿约为564万元,约占 2015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5%,赔偿金额对公司当期净利润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章程的修改需要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就此项修订是否符合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进行表决。

6)、公司承诺:

①、公司董事会将在下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年度股东大会上对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进行补充细化,进一步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辞职取得赔偿金的触发条件,同时明确如果公司出现触发赔偿的情形,届时支付董事赔偿金事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支付高级管理人员赔偿金事项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②、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补充修订事项的完成时间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4、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情况。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96条和第108条一方面增加了以实际控制权转移为目的的收购者收购公司的成本,对收购者短期内大范围更换公司管理层起到一个缓冲作用,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决策在控制权变更的过渡期内不至于陷入混乱;另一方面,如以实际控制权转移为目的的收购者短期内大范围更换公司管理层,相关管理层薪酬赔偿机制将被触发。根据公司目前测算,虽然赔偿金额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影响不大,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维持。

本次修订仅是对个别条款的具体细化和适当调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限制股东权利和损害公司股东基本权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利益输送和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

公司将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