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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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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6 证券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6-1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将于2016年11月23日支付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的利息。

本期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1月22日,凡在2016年11月2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根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2016年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122号文。

3.债券代码:112296

4.债券简称:15东北债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规模:人民币18亿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00%,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8.起息日:2015年11月23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2.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并在利率调整日前至少披露三次。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4.债券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用”)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根据联合信用于2016年6月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5东北债”票面利率为4.00%,本次付息每10张“15东北债”派发利息人民币4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36.00元。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如下: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1.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2016年11月22日

2.除息日:2016年11月23日

3.付息日:2016年11月23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11月2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东北债”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登记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1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登记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等机构领取利息。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

咨询联系人:高成荣

咨询电话:021-20361248

传真电话:021-20361251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