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匹凸匹 编号:临2016-137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15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100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6年7月11日,你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鲜言、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14,400万元,并请求判决鲜言、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6年7月11日,你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鲜言、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决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5,400万元,并请求判决鲜言、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7月14日,你公司收到上述案件受理通知书,但直至2016年9月13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