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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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新岭化工诉讼事项的
公告

2016-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16-037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新岭化工诉讼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新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岭化工”)近日收到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湘0603民初字第745号)、《举证通知书书》([2016]湘0603民初字第745号)、传票([2016]湘0603传745号)等以及民事诉状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有关文书的签署日期:民事诉状2016年10月20日,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2016年11月10日。

向新岭化工送达诉状等材料的时间:2016年11月11日

案件审理时间:2016年12月15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秦跃丰

被告:湖南新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长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东升

2.诉讼请求:

①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698.601.22元及逾期利息206,574.29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2日起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

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纠纷原因

原告于2012年起相继承接了新岭化工邻甲酚生产线项目系列工程,并签订了相应合同。原告已依合同施工完毕,并将所有工程竣工相关资料提交给了新岭化工。根据合同约定及委托第三方湖南大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做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双方确认上述系列工程中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698,601.22元。

因被告新岭化工资金紧张,加上目前邻甲酚市场行情低迷,无力支付上述工程款。

4、新岭化工与公司关系

新岭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岳阳兴长持有新岭化工4080万元股份,占其注册资本的51﹪,为新岭化工第一大股东。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诉讼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和诉讼费用将影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新岭化工目前资金极为紧张,加上邻甲酚市场需求疲软,产品与原材料价差进一步收窄,组织生产不具有边际效益,处于间歇性停工状况,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上述诉讼将对新岭化工后续生产的资金需求将产生极为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应诉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4、传票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19 证券简称:岳阳兴长 公告编号:2016-038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股东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16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兴长集团”)《关于减持岳阳兴长存量股份的通知》,通知载明: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兴长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2,653,248股,占公司总股本258,417,239股的1.026%。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说明:

1、减持股份来源:股改存量股份及其孳生股份。

2、减持次数:280笔

3、减持价格区间:28.96元/股-55.512元/股

4、兴长集团在2008年3月28日—2014年9月12日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份变动比例超过5%,兴长集团于2014年9月16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2014年9月12日收市,兴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4,000,794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8.77%;2014年9月13日至2016年11月 16 日期间,兴长集团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544.04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58,417,239股的3.306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说明: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6年6月23日实施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兴长集团在该日持有股份比股权登记日分别同比增加5%。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行为实施期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中国证监会[2016]1号公告”)发布实施。兴长集团于2016年8月15日向公司出具《关于计划减持岳阳兴长股份的告知函》,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披露《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以下称“减持计划”,公告编号:2016-020),兴长集团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持不超过2,000,000股公司股份。

兴长集团本次减持数量包含了按照该减持计划实施减持的1,434,683股,该减持数量未超过减持计划拟减持的股份数;本次减持后,兴长集团仍将按照减持计划继续实施。

2、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兴长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存量股份405,465股,该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2016]1号公告第八条规定。造成上述违规事实的原因是:因兴长集团内部岗位调整,人员变动、管理脱节,相关人员学习不够,未能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动态,致使违规事实发生。

2016年8月4日,兴长集团收到公司转达的湖南证监局《关于组织学习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法律规定的通知》(湘证监字[2016]16号)和中国证监会[2016]1号公告等相关文件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认识到已经违规减持股份,决定按照中国证监会[2016]1号公告要求披露减持计划,并以当时实际持有股份数为基准,于2016年8月15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计划减持岳阳兴长股份的告知函》,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披露了减持计划。

综上,兴长集团在本次减持期间,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2016]1号公告的情形;在发现违规以后,兴长集团能够主动纠正错误、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2016]1号公告有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兴长集团对上述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湖南证监局已对兴长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9号)。

3、除前述违反中国证监会[2016]1号公告情形外,兴长集团本次减持符合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兴长集团承诺:①持有的岳阳兴长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②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2015年7月9日,兴长集团在《关于第二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中承诺:未来6个月(即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兴长集团已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披露的承诺不存在差异。

三、备查文件

兴长集团《关于减持岳阳兴长存量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