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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6-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 2016-118号

债券代码:112281 债券简称:15中洲债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申请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深长城”)及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河湾”)在5.8亿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导致2016年11月7日起,成都深长城持有的成都银河湾100%的股权被冻结、成都银河湾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源新世纪西路北侧、站华路西侧133,000.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尚未出售的建筑物被查封。成都深长城、成都银河湾已于2016年11月14日向四川省高院提请复议。(关于本案的情况详见本公司2016年11月8日公开披露的2016-112号《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和2016-114号《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成都深长城、成都银河湾收到四川省高院之《民事裁定书》((2016)川财保15号之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洲锦城湖岸小区”中涉及已认购未签约和已签约未备案的278套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尚存在一些小额租赁合同纠纷等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公司尚未收到有关本次股权纠纷的法院传票和民事诉状,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之《民事裁定书》((2016)川财保15号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