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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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2016-026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60,017,949.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下午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应诉通知书》{(2016)黔民初255号}、《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对此,公司进行了相关核实与沟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机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9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下称“工行贵州省分行”),负责人:陈平,职务:行长

被告:1、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光矿业”),法定代表人:张光辉

2、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徐矿贵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守芳

3、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矿集团”),法定代表人:吴志刚

4、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汉光

开庭(应到)时间:2016年12月8日9时8分

开庭(应到)处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小法庭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容光矿业系公司与徐矿贵州公司分别持股50%的合营公司,于2005年注册成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容光乡,主要经营业务为煤炭的开采和销售。2013年,容光矿业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行(下称“桐梓工行”)申请借款,2013年5月29日,桐梓工行与容光矿业签订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亿元,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与置换“容光煤矿一期”项目其他行贷款,借款期限为10年。

同时,2013年5月29日,桐梓工行与容光矿业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由容光矿业用其拥有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12031120123894)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桐梓工行先后向容光矿业发放借款35000万元。为了管理需要,桐梓工行将该笔贷款转至由工行贵州省分行承接并管理,由工行贵州省分行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015年8月28日,容光矿业出具《告知函》,告知桐梓工行因煤炭市场低迷而决定暂时性停产。作为容光矿业股东的徐矿贵州公司、公司以及徐矿贵州公司的股东徐矿集团,利用股东身份,将贷予容光矿业的借款转走,影响容光矿业还款能力,损害工行贵州省分行的债权。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容光矿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万元,并按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共计810.99万元);

2、依法判决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容光矿业抵押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12031120123894)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决被告容光矿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908049.5元及其他费用;

4、依法判决徐矿贵州公司、徐矿集团及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同时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邮递的《民事裁定书》{(2016)黔民初25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有:原告工行贵州省分行诉容光矿业、徐矿贵州公司、徐矿集团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贵州省分行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由原告工行贵州省分行出具的担保书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工行贵州省分行的申请、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在价值人民币360017949.5元范围内,对被告容光矿业、徐矿贵州公司、徐矿集团及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桐梓工行与容光矿业签订《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后,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由受托人桐梓工行同意接受委托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华创工行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向借款人容光矿业发放委托贷款3亿元,桐梓工行分期发放借款8000万元,后偿还3000万元,累计借款余额为3.5亿元。

3、公司对本次诉讼被起诉高度重视,及时报告董事会和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加强与各方的协调沟通,积极核实和分析案件所涉相关事实,做好充分准备,降低本次诉讼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

4、2015年以来,容光矿业综合考虑煤炭市场需求量、煤炭销售价格、产量及综合成本等因素,逐步减产并暂时性停产。目前,国家和贵州省针对煤炭行业相继出台了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等政策,通过兼并重组、整合等方式积极帮助煤矿企业脱困,容光矿业及相关各方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及时跟踪和沟通,充分利用好各项支持政策,尽全力降低损失。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2016)黔民初255号}

(三)民事裁定书{(2016)黔民初255号}

(四)传票{(2016)黔民初255号}

(五)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

(六)最高额抵押合同

(七)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