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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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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并签署新协议的公告

2016-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16临083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并签署新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27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2,670,00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6.2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7,094,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914,089.8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5,180,210.1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2]01020254号《验资报告》审验。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联创光电募集资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12年12月24日,公司与本次发行保荐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募集资金已按项目分别存放于公司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盛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终止协议》,原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已分别转入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转为一般账户使用。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聘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终止协议书》。根据前述协议,公司与国盛证券关于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协议终止,国盛证券对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未完结的保荐工作将由国泰君安完成。因此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同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联融新光源协同创新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5年7月17日与国泰君安、高亮度超薄LED背光源及配套用导光板项目(二期)实施主体-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已按项目分别存放于公司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方便公司办理银行业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变更如下:

(一)公司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终止协议》,原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已转入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

(二)公司近日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911093200087,该专户专用于公司功率型红外监控系统用LED外延材料、芯片及器件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国泰君安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继军、支洁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