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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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6-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6—063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公司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一、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亚冶”)于2016年11月18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5606号】,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598元,由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以前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16年7月13日,贵州亚冶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4民初193号】,具体情况如下:

1、解除原告贵州亚冶与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隆”)、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供应链合作协议》(编号:GYL02-TSXL-2);

2、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贵州亚冶支付货款人民币79,518,800.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3、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贵州亚冶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040,837.39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此后以人民币79,518,800.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原告贵州亚冶就上述第2、3项债权对被告唐山兴隆提供的抵押物600mm带钢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对被告唐山兴隆上述第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贵州亚冶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费人民币464,5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69,598元,由被告唐山兴隆、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二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郑廷文、王玉霞、郑杰、郑磊、李连政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193号】判决第五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贵州亚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关于相关诉讼以前情况,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7月15日、8月17日和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2016-025、2016-045、2016-048、2016-062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公司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民终5606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