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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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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期次级债券
2016年付息的公告

2016-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6-088

债券代码:123300 债券简称:14国君0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期次级债券

2016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5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完成发行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期次级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期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国君06,代码123300

3、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50亿元,期限为3年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4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40%,每手“14国君06”(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4.0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4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12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国君06”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6年12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最晚于2016年12月12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黄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15楼资金同业部

电话:021-38677813

传真:021-38907813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6年12月1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F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周维、沈凯、黄玄

联系电话:021-38677813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填写人:

电 话:

传 真: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6-08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6年11月28日以书面审议、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截至2016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全部15名董事的书面表决票。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王松董事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聘任公司副总裁及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朱健先生、陈煜涛先生、龚德雄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刘桂芳女士、阴秀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朱健先生在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正式任职。

聘任谢乐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蒋忆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谢乐斌先生在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正式任职。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分别与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绩效管理合同。

表决结果:逐项表决均为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公司组织架构优化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朱健先生,197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1996年7月在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工作,历任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1997年12月起历任上海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公司部干部、公司部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上市公司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0年11月起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信息调研处主任科员、副处长;2004年3月起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信息调研处副处长、处长;2004年10月起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主任、机构二处处长;2008年9月起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2010年8月至2016年9月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陈煜涛先生,196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1990年8月起任山东纺织工学院管理系副主任;1991年7月起任上海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1992年8月起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1993年7月起历任国泰证券计算机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9年8月起任国泰君安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2003年4月起任国泰君安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9月起任国泰君安零售客户总部总经理;2008年10月起任国泰君安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2011年7月起任国泰君安总工程师;2013年11月起任国泰君安首席信息官、总工程师;2014年7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委员、首席信息官。

3、龚德雄先生,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1992年10月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浦东营业部参加工作;1995年1月起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浦东营业部副主任、证券部投资调研科科长、证券部副经理;2001年2月起历任上海证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海证期货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兼海证期货董事长;2011年11月起任上海国际集团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2013年3月起任上海证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4年5月起任上海证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2014年7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委员、上海证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委员、国泰君安资管公司董事长兼CEO、上海证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2015年9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委员、国泰君安资管公司董事长兼CEO、上海证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2015年11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委员、国泰君安资管公司董事长兼CEO、上海证券党委书记;2016年4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委员、国泰君安资管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党委书记;2016年5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委员、国泰君安资管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

4、谢乐斌先生,196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93年7月在万国证券投资银行部参加工作;1995年3月起任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董事;1999年9月起任国泰君安稽核审计部(沪)副总经理;2000年9月起任国泰君安稽核审计总部副总经理;2006年1月起任国泰君安稽核审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8年10月起任国泰君安稽核审计总部总经理;2012年2月起任国泰君安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5年11月起任国泰君安副财务总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6-09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聘任公司副总裁及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决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聘任朱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待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正式任职。

聘任陈煜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职务。陈煜涛先生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即日起正式任职。

聘任龚德雄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龚德雄先生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即日起正式任职。

聘任谢乐斌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待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正式任职。

公司副总裁蒋忆明先生不再兼任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刘桂芳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

阴秀生先生担任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总裁,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