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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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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9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26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6-054),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8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因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已使用完毕,无须另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金证券简称为“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波、雷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劵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