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1
债券代码:136081 债券简称:15广汇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07日
● 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08日
由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12月09日发行完毕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08日支付2015年12月08日至2016年12月0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广汇01
3、债券代码:136081
4、发行总额:人民币5.2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债券, 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6.0%。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 息 日:2015年12月08日。
9、付 息 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08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则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08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08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0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等级:2016年5月,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分析,经中诚信证评信用评级委员会审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次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6.0%。每手“15广汇01”(面值1000元)派息6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07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12月0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0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广汇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广汇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具体安排如下:
请截止2016年12月0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5广汇01”的QFII、RQFII最晚于2016年12月16日前填写本公告附件《“15广汇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0991)863700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财务部
收 件 人:尹红(收)
邮政编码:830002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祁娟、孟洋
联系电话:(0991)3759961、3762327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0层
联 系 人:史超、张志伟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 真:(010)66553435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 系 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15广汇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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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