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6-临08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2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3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号)。该判决书对国旅联合作为原告与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锦公司”)、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垣公司”、 “仕源伟业”)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颐锦公司给付原告国旅联合款项一千两百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国旅联合要求仕源伟业对颐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详见2016-临084号《国旅联合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国旅联合不服该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颐锦公司的上诉状,颐锦公司也因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二、国旅联合本次诉讼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仕源伟业对原审被告颐锦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颐锦公司上诉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撤销(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号民事判决,并判令驳回国旅联合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