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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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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5中企01”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5 债券代码:125646

证券简称:*ST中企 债券简称:15中企01

公告编号:临2016-090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5中企01”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发行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2月3日(“起息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中企01、125646。

3、债券发行批准文号:上证函【2015】1642号。

4、发行人: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8.57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固定不变。

7、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

8、债券计息期限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2月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的12月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次付息日为2016年12月5日。

11、债权登记日:每年12月3日之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本次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日。

12、利息支付金额: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金额为投资者于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票面利率。

13、担保事项:本次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信用评级情况:本期债券未进行信用评级。

15、挂牌情况:2016年1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5中企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12月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16年1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中企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对于持有“15中企01”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中企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二)对于持有“15中企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雪野路928号9楼

联系人:徐健伟

联系电话:021-20772222

传真:021-20772766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人:赵军、谢思遥、史云鹏

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