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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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68

债券代码:122212 债券简称:12京江河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7日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7日支付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京江河

3、债券代码:122212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0%

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12月7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2016年5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本次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AA;“12京江河”债券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0%,本次付息每手“12京江河”(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6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京江河”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

董事会秘书:刘中岳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电话:010-60411166-8808

传真:010-60411666

联系人:刘中岳、王鹏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系人:陈圳寅

电话:010-59312899

传真:010-59312908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