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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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500,016,361.11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0月31日)基金总份额的99.81%,其中同意的份额为:500,016,361.11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500,016,361.11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6年11月30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7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1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与决议有关的管理费率调整安排

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 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调整后管理费率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执行调整实施前《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率。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6年12月1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将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日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答谢广大投资者对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支持和厚爱,经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民生银行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限于通过民生直销银行“基金通”平台销售系统定投基金的投资者,在民生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定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参与此次活动。

一、优惠方式

1、费率优惠内容

自2016年12月 1日起,投资者通过民生银行定投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不设折扣限制,具体参与基金范围及折扣费率以民生银行网站活动公告为准。基金费率请见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2、费率优惠期限

以民生银行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本公司产品正常申购期的前端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基金的后端模式的申购费率、基金转换所涉及的申购费率以及处于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费率。

2、费率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民生银行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3、本次优惠活动解释权归民生银行所有。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 日

博时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2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基金募集情况

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