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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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1 证券简称:新南洋 公告编号:2016-066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广元西路55号浩然高科技大厦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玉文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苏文骏、独立董事陈伟志因故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杨夏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董事兼总经理吴竹平、董事兼副总经理林涛、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凯泳、副总经理宋培林、副总经理曹连东、总会计师刘江萍)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购买申通信息广场11楼整层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购买申通信息广场11楼整层房产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曹江玮、陈晓纯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