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16-027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62号”文核准,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00,200,000.00 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0,211,000.00 元,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38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6年9月30日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终端建设项目,系公司将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北京共1,158家现有店铺升级,同时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和北京寻求最佳地理位置新建275家连锁终端门店,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北京的全资子(孙)公司,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32,737.00万元。
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公司根据本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止2016年9月30日,本项目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资金人民币16,937.81万元,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和北京新开门店、升级店门店共计1163家,公司置换募集资金共计为人民币16,937.81万元(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2日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本项目尚余募集资金 15,799.19万元,其中14,590万元将通过向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和北京等9家全资子(孙)公司增资的方式,由上述9家全资子(孙)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继续实施营销终端建设项目(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2日的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孙)公司增资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9家全资子(孙)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继续实施营销终端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
2016年12月1日,上述9家全资子(孙)公司与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表中的9家全资子(孙)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上表中的9家全资子(孙)公司对应的账号__,截至2016_年_12_月_1_日,专户余额为__上表中的9家全资子(孙)公司对应的账户金额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营销终端建设项目_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和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庆升、吴千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