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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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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6年12月5日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6年1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7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5日(周一)下午2: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12月4日下午3:00—2016年12月5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何宏伟董事(受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084,119,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3322%。

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74,964,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72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155,3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0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178,0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2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155,3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02%。

7.公司董事1人、监事1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注册成立内蒙古国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95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07%;反对1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1,979,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6%。审议通过该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95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07%;反对1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1,979,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6%。获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该议案。

3.《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95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07%;反对1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1,979,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6%。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17,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710%;反对1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10%;弃权1,979,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080%。

4.《关于是否注入〈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总体规划〉中资产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为967,861,119股。 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6,258,73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114,098,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16%;反对1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9%;弃权1,979,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26%。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17,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710%;反对1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10%;弃权1,979,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080%。

5.《关于是否注入〈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总体规划〉中资产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分别为967,861,119股和105,080,723股。 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178,007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9,017,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6710%;反对1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10%;弃权1,979,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08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17,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710%;反对1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10%;弃权1,979,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080%。

6.《关于处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95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07%;反对18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1,979,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6%。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17,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710%;反对1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10%;弃权1,979,3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0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赵航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6073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