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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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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7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6年11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35),并于 2016 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6日(星期二)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15:00至2016年1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枣庄市台儿庄经济开发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光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3,80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19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80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1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1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3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光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投资的议案》

同意43,80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3,80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房立棠、郭恩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