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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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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二)》的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2375号《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二)》(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内容如下:

2016年11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核销公司部分债权债务的公告》(以下简称《核销公告》),称经对公司5年及5年以上账龄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拟核销其中部分债权债务,涉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项,合计金额为28,630,695.58元。同月30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12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意见。

经对你公司《回复公告》进行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有如下事项需要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于2012年修订完善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于2016年制定《账销案存管理办法》规范已核销款项的后续管理。近三年,公司未进行债权债务核销。请补充披露:(1)公司上述制度的制定主体和时间,以及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2)请逐条列示公司上述制度中与债权债务核销相关的具体条款内容;(3)公司近三年均未进行债权债务核销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以及公司上述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根据《核销公告》和《回复公告》,本次核销的主要原因系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有效期,本次核销款项的形成期间为1999年至2011年,其超过诉讼时效的时点为截止日期(2011年12月31日)后满两年之日,且在诉讼时效期内尚无证据证明存在或发生过中止、中断的情形。请补充披露:(1)本次核销的所有款项超过诉讼时效的时点全部为“截止日期(2011年12月31日)后满两年之日”的原因和依据;(2)按超过诉讼时效的具体时点,对应列示本次核销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具体金额、笔数;(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以及你公司账务核销的规定,说明在相关债权债务已于2013年底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你公司应进行核销的具体时点,以及你公司当时未进行核销而选择在目前才进行核销的原因和合规性。

三、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认为本次核销事宜中债务核销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无需进行追溯调整。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逐项分析你公司将债务核销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根据《回复公告》,本次核销后,你公司还存在账龄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10,089,113.57元和应付账款1,168,021.94元未予核销,未对前述款项一并核销的原因是还存在业务联系。请补充披露:(1)逐笔列举上述款项形成的具体时间、债权人、债务人、涉及金额、形成原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回复公告》所称的“还存在业务联系”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如是请说明相应的依据和理由以及中止、中断后的诉讼时效时点;(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以及你公司账务核销的规定,说明你公司仅以“还存在业务联系”为由,对相关款项不予一并核销的合理性。

五、请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六、请你公司会计师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问题逐项发表针对性专项意见,会计师应按规定进行签定确认;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第二、四项问题发表专项意见,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章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对此前出具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法律意见书予以补正。

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之前,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和补充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核实,公司将按问询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2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权债务核销事项的问询函(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