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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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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12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30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杭州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的委托贷款,就本次委托贷款,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按股权比例为杭州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1、公司将持有的杭州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6%的股权及派生权益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及其他款项的26%(即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52,000,000元)。

2、公司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及其他款项的26%(即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52,000,000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6-124号公告《关于为杭州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参股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下列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为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累计提供不超过8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含已提供的财务资助);为杭州万家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提供不超过2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含已提供的财务资助);为杭州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累计提供不超过8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含已提供的财务资助)。关联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6-125号公告《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公告编号:2016-12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杭州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杭州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通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滨通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公司持有其26%的股权,杭州滨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杭州梁悦置业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杭州滨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24%的股权。杭州滨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股东为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创投资”)。

安创投资将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滨通公司提供2亿元的委托贷款,就本次委托贷款,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按股权比例为滨通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1、公司将持有的滨通公司26%的股权及派生权益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及其他款项的26%(即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52,000,000元)。

2、公司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及其他款项的26%(即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52,000,000元)。

(二)审议程序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批准公司为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净增加额为60亿元。

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以下情形:

1)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60亿元的担保额度已使用5.355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52亿元,累计担保金额占60亿元担保授权额度的9.79%,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并符合担保条件,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全称:杭州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3、注册地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418X室

4、法定代表人:朱慧明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7、与公司关联关系:滨通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26%的股权。

8、截至2016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371,285,615.65元,净资产5,615.65元。2016年1-9月该公司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实现净利润5,615.65元。

三、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标的:公司持有的滨通公司26%的股权及其产生的派生权益作为质物一并质押。

2、主债权:主合同债权为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及其他款项的26%;即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52,000,000元,

2、质押担保的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主债权对应债务的26%。

(二)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主合同债权为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及其他款项的26%;即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52,000,000元,

2、质押担保的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主债权对应债务的26%。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滨通公司提供担保,董事会认为:滨通公司系公司子公司,公司为其担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担保金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并符合担保条件。

滨通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除外)以其持有的滨通公司股权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滨通公司其他股东(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除外)之关联方将按股权比例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符合公平对等原则。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60亿元的担保额度已使用5.355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52亿元,占60亿元担保授权额度的9.79%,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6.70%。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374500万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公告编号:2016-125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参股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1、同意公司为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滨公司”)累计提供不超过8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含已提供的财务资助)。

2、同意公司为杭州万家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之星公司”)累计提供不超过2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含已提供的财务资助)。

3、同意公司为杭州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信达公司”)累计提供不超过8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含已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资金主要用途、来源及资金成本

1、公司为京滨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支付京滨公司开发的萧政储出(2015)12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和前期费用。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京滨公司按10%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2、公司为万家之星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支付万家之星公司开发的余政储出(2016)64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和前期费用。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各股东为万家之星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均不计息。

3、公司为杭州信达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支付杭州信达公司开发的南星单元B-02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和前期费用。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杭州信达公司按8%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三)审批程序

京滨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京滨公司董事。万家之星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余忠祥先生担任万家之星公司董事。杭州信达公司系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杭州信达公司20%的股权,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慧明先生担任杭州信达公司董事,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洪力先生担任杭州信达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京滨公司、万家之星公司和杭州信达公司系公司关联方。公司为上述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董事朱慧明先生回避表决。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 50 亿元,本次财务资助符合上述授权。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项目预期将取得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此外,通过相关人事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综上所述,公司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杭州京滨置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京滨公司系萧政储出(2015)12号地块的开发主体。该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马建军。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5,0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4%的股权,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注册地址: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1号中栋国际银座1幢1005-1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管理。

京滨公司的其他股东中铁房地产集团浙江京城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2、杭州万家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万家之星公司系余政储出(2016)64号地块的开发主体。该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2月23日。法定代表人:汝海林。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5,0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杭州滨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1409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

万家之星公司的其他股东杭州滨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3、杭州信达地产有限公司

杭州信达公司系南星单元B-02地块的开发主体。该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3月7日。法定代表人:张维民。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10000万元,公司间接持有其20%的股权,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其80%的股权。注册地址:上城区秋涛路178号5号楼319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

南星单元B-02地块的合作方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关联交易金额为419,079.46万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有助于项目的顺利开发经营,更好地保证公司权益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进行的,合作方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的资助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通过相关人事安排,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1、公司上述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参股子公司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系参股子公司的正常资金需求,旨在进一步支持项目建设,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促进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向轻资产化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3、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项目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惯例。项目预期将取得较好的收益,公司的财务资助可以得到有效保证。此外,通过相关人事安排,公司能对项目进行有效管控。故而,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被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