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58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交易日2016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东11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348.307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3193%。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出资款提供融资或融资担保,出席会议的股东陈健先生为关联股东,在审议下列第一、二项共计2项议案时已回避表决。陈健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份5,379.00万股。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东7名),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51.187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30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97.1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89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74.382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989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审议了以下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1,969.2971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0.01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0.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379.0000万股回避。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4.372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0.01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0.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议案方式提交审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全权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1,969.2971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0.00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0100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5,379.0000万股回避。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4.372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0.00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0100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议案方式提交审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