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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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
回购业务的公告

2016-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6-175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

回购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城投”的通知,获悉中南城投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票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中南城投合计持有公司股2,013,104,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26%。累计质押的公司股份为1,502,053,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9%,占中南城投所持公司股份的74.61%。

3、中南城投质押的股份目前无平仓风险,本次质押设立风险预警线和平仓线。若因股价下跌,达到履约保障警戒线或最低线时,中南城投将采取追加保证金等方式,避免触及平仓线而引发平仓风险。

二、备查文件

1、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6-176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针对大生公司及南通中央商务区

规划调整事宜媒体报道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近日连续遭到自称是“中南建设股民陈某某”向相关媒体和监管机构的投诉举报,涉及大生公司工程款以及南通中央商务区规划调整,现本公司就上述相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南通中央商务区规划变更问题

南通中央商务区项目为中南集团于2005年获取的南通新城新区开发项目,2008年根据南通市政府有关提升新区城市建设水平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在政府部门指导下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提升建筑档次,并根据变更规划完善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过程合法合规。

南通中央商务区从2008年开始着手规划调整,本公司于2009年才上市成为公众公司,且虽然最终规划变更导致容积率及建筑面积的增加,但由于建筑面积的增加主要来自于建筑物高度的增加,相应的建设成本、土地出让金的支出也大为增加,未构成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利好。因此本公司未就此专门发布公告并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大生公司应付款问题

1、工程承接

南通大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于2007年、2008年先后参与本公司下属的海门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世纪城项目1.4、1.5期工程施工、南通新世界中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央商务区C02地块项目工程施工。

2、会计核算

中南建筑对应付分包商工程款设置了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分别为“应付账款-实际应付款”和“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其中“应付账款-实际应付款”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各类代付水电费、甲供材等,贷方核算经最终审计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一般核算工程施工过程中中南建筑确认的暂估工程量,记入贷方核算,待最终审计并经双方确认后从本科目贷方负数结转到“应付账款-实际应付款”科目,如审计确认金额与原暂估确认金额存在差异的,补记或冲销当期的施工项目成本。

3、诉讼过程

上述工程竣工后,因大生公司不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同时对本公司按合同规定的工程审计形成的结算报告不予认可,导致工程结算存在争议,目前双方工程造价审计未定稿。

2014年本公司聘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南建筑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账簿记载,向大生公司发出询证函。由于大生公司与中南建筑未能就上述工程项目完成工程造价结算,中南建筑账簿记载仅根据大生公司上报的工程进度款数据,该数据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且中南建筑账簿反映的应付款也未对甲供材进行扣除。询证函明确“本函仅为复核帐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询证函作为财务审计过程复核文件,不能作为交易双方合同规定确定债权债务的依据。

大生公司以财务审计过程中的询证函为主要证据于2015年10月29日分别向海门市人民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南建筑支付工程款1809万元、4031万元。大生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于2016年4月27日裁定准予其撤诉。

2016年5月30日,大生公司再次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我司相关子公司就已付工程款及甲供材数额进行了充分举证。海门市人民法院就海门中南世纪城1.4、1.5期工程造价委托鉴定机构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根据司法鉴定初步结论及已付工程款、甲供材数据,上述工程项目工程款已超付。大生公司因此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9月13日向受理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海门市人民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其撤诉。大生公司在受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后撤诉也表明其对自己主张的所谓拖欠工程款事实的否定。

4、实际欠款情况

2015年度,中南建筑根据海门大生公司的实际对账情况,及时进行了账务调整。其中南通项目调减了3,959,670.86元暂估应付款,减记当期成本;海门项目调减14,389,497.10元暂估应付款,减记当期成本。由于对成本变动影响不大,故直接调整了当期成本。

同时及时增记海门大生公司的甲供材部分对应的实际应付款金额。其中:南通项目41,808,203元,海门项目22,607,315元。

根据本公司核算,本公司已经向海门大生公司超付工程款约2400万元(具体数字以司法鉴定报告为准)。

2016年10月14日,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与海门大生账务核算问题进行说明,确认本公司上述核算数据。

5、下一步措施

目前,本公司根据司法鉴定的最终结论及工程款支付、甲供材提供等情况,已着手启动对大生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的诉讼程序。

对于投资者及媒体对本公司的关心,本公司深表谢意!

特此说明!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