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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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6-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6-115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能源”)其参股子公司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龙头山公司”)因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以下简称“龙头山水电枢纽工程”)建设资金的实际需要拟向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申请建设资金专项贷款,贷款总额为26.50亿元人民币,总借款期限为22年(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借款利率按每笔借款提款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确定。天富能源拟以其持有的江西龙头山公司的股权质押和保证担保的方式为江西龙头山公司前述建设资金专项借款按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提供按份保证(天富能源占江西龙头山公司30%的股权份额)。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 529号)。现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补充披露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各级股东的产权关系结构以及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

回复: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71,600万元

3、住 所: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曲江村

4、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法定代表人:曾建斌

6、经营范围:水力发电、航运开发、房地产开发

(二)被担保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被担保人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所述,曾建斌直接和间接持有龙头山公司68.50%的股权,为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被担保人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

被担保人最新的信用等级为:BBB+,信用情况良好。

2、请补充说明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资信状况,是否存在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偿债义务而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风险、违约对你公司影响,以及你公司对上述担保的风险的持续跟踪措施及风险控制措施。请你公司独立董事核实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

截止2016年6月(未经审计),江西龙头山公司资产总计33,433.13万元,净资产为31,242.15万元,均为股东投入,其中19,424.44万元为在建工程,即龙头山水电枢纽工程,资产质量良好。

(二)经营情况

江西龙头山公司系为投资建设龙头山水电枢纽工程成立的公司,前期主要依靠股东投入。目前,龙头山水电枢纽工程项目正处于施工期,还未投产,预计于2018年3月实现少量机组首期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发电接入江西电网,主要电费结算客户为江西省电力公司,后续售电电量据实结算。目前暂无经营性收入。

(三)偿债能力

龙头山水电枢纽工程发电量、上网电量自第五年开始,进入正常生产状态,正常发电后收取相对稳定的售电收入3,2175万元,总计可用于支付银行本金的利润加折旧摊销合计29,2951万元。在涉及还款年份内,该项目所产生现金能全部覆盖银行本息。

综上,项目运营后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此次担保,理论上虽存在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偿债义务而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但鉴于江西龙头山项目经过前期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贷款银行的风险调查等缜密的项目风险调研,而且项目贷款专款专用,所贷款项在借款期内都予以资本化,被担保人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曾建斌、吉安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陈建明同意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以全部资产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存在净损失的概率较小。

公司董事会将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新的财务资料,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建立持续跟踪机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独立董事意见:

天富能源对江西龙头山公司进行总额不超过贷款总额为26.50亿元人民币的30%的担保事项,系江西龙头山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江西龙头山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正常,且被担保人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曾建斌、吉安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陈建明同意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以全部资产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综上,以截止2016年6月的财务信息及目前项目运营情况,我们认为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及偿债能力良好,具有承担偿债义务的能力。

3、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并说明反担保的充分性及可执行性。请你公司独立董事核实并发表意见。

回复: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情况:

被担保人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曾建斌、吉安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陈建明同意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以全部资产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相关担保事项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签署担保协议,并同时签署反担保协议。

江西龙头山公司是为投资建设龙头山水电枢纽工程而设立的公司,该水电枢纽兼顾航运和发电两大任务,并且发电效益较好。

被担保人第一大股东曾建斌在20余年的创业生涯中,已实现了原始资本的积累,且龙头山筹建初期资本的投入与其这么多年来的积累的利润密不可分。特别是投资江西武功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水力发电企业的管理经验。目前仍在经营的公司有四家:武功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宝龙房地产、武功山宾馆、江西龙头山公司,且持股比例都在50%以上。

龙头山水电枢纽工程项目投产后,将尽快产生电费收入,在预测期内产生的现金流能完全覆盖贷款本息,还款资金有保障。

独董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总额为26.50亿元人民币的30%的担保事项,总借款期限为22年(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借款利率按每笔借款提款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确定,天富能源为江西龙头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且天富能源拟以其持有的江西龙头山公司的股权质押和保证担保的方式为江西龙头山公司前述建设资金专项借款按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提供按份保证。同时,被担保人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曾建斌、吉安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陈建明同意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以全部资产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此次反担保具有充分性及可执行性。

4、其他你公司认为需予以说明的情况。

回复:

公司无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