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提前购回的公告
股票简称:京汉股份 股票代码:000615 公告编号:2016-88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提前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10日,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71,000,0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11月9 日,购回交易日为 2018年11月8日(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刊登的公告2015-86号《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2016年12月9日公司收到通知,京汉控股已于2016年12月8日将质押给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42,000,000股(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完毕后,上述质押股数由71,000,000股变更为142,000,000股)提前购回,并办理了相关解押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 京汉控股共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334,596,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8%,其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为167,7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9%。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证券代码:000615 公告编号:2016-89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集情况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出《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9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12月8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12月9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班均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403,99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77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3,93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769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5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同意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403,9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反对5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弃权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933,1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59,2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结果:通过。
(2)表决结果: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倩律师、刘佳律师。
3、结论性意见:京汉股份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