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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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及复牌公告

2016-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9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及复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92号),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一、控股股东物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首次达到已发行总股份30%的时点,以及自该时点至今的历次增持日期、增持股份数量和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比例。

回复说明:

物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首次达到已发行总股份30%的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2015年8月4日物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1,711,489股,增持后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0.7586%;2015年9月2日物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411,200股,增持后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0.94%;2016年12月7日物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4,512,700股,增持后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2.94%。

二、控股股东物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增持行为的收购报告书披露情况,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回复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并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物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7月20日增持公司股份至总股份的30%后,于2015年9月2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已发行总股份的30.94%。在本次增持行为发生后,现正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工作。

本次增持行为因物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在2015年9月2日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一年后(15个月后)发生的增持行为且未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同时其表示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故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问询函已出具了专项说明,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股票自2016年12月12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