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16-081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2、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12月6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9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15:00 至2016年12月9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张越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67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39,190,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638%,其中: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总数80,503,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687,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587%。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70,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29,3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741,4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87%。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352,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8%;反对808,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06%;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32,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887%;反对808,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901%;弃权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1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352,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78%;反对803,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74%;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32,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887%;反对803,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3920%;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9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张红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