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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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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6-14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星期五)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9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16年12月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16年12月8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刘毅勇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邱晓松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股份股413,468,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3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有表决权股份397,002,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1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466,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274%。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投资建设江西余江5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

(1)整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江西余江50MWp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余江县长浦新电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余江县新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该项目工程动态总投资45812.84万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建设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公司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

2、关于投资建设河南林州市龙泉50MW风电项目的议案

(1)整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河南林州市龙泉50MW风电项目的议案》。同意待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国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林州市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将项目由河南国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核准更名至林州市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并由林州市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该项目工程动态总投资40792.57万元,项目总投资的20%使用资本金,其余由国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公司按持股比例进行投资。

3、关于吉电股份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新能源产业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方国家电投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能交总”)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回避了表决。

(1)能交总是国家电投的全资子公司,是公司的大股东;国家电投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前海中电投融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和基金公司”) 系由国家电投所属国家电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设立,公司与融和基金公司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的规定,国家电投和能交总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能交总持有公司股票232,565,129股,国家电投持有公司股票158,884,995股,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表决结果:

(1)整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公司与深圳前海中电投融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和基金公司”)共同设立新能源产业基金,委托融和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规模不超过20亿元,其中融和基金公司向市场投资者募集资金不超过16亿元,公司拟以有限合伙身份出资不超过4亿元。产业基金存续期3+2年,产业基金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红毅、彭亚峰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