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6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申请人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反担保抵押资产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的所得价款,在申请人代偿的款项57143683.08元加上述代偿款实际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立案受理时间:2016年12月8日
诉讼机构名称:诸暨市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诸暨
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被申请人:诸暨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协议》一份,载明:申请人曾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现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需转贷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担保,为保证申请人方权利,被申请人同意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诸暨市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店铺对申请人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他项权证。担保期限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协议第四条明确,如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申请人可就协议第一条确定的被申请人提供的商铺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范围包括代偿本息、律师费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上述协议并依约办理了上述抵押商铺的他项权证(反担保抵押登记)后,申请人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4月29日,因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4日,申请人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代偿了3000万元;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代偿了27143683.08元(本金2700万元,利息143683.08元),履行了担保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反担保协议》均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之设立亦为合法有效。根据《反担保抵押协议》约定,申请人可就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二)申请请求:
1、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诸暨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商铺,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在申请人代偿的款项57143683.08元加上述代偿款实际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请求裁定本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