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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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6-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 2016-127号

债券代码:112281 债券简称:15中洲债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银河湾”)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深长城”)及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河湾”)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针对本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四川省高院在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川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在5.8亿元范围内对成都深长城持有的成都银河湾100%股权予以冻结,对成都银河湾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源新世纪西路北侧、站华路西侧133000.35平方米的国土使用权及地上尚未出售的建筑物予以查封。(关于本案之前的情况详见本公司2016年11月8日、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1月19日、2016年11月24日公开披露的2016-112号、2016-114号、2016-118号和2016-120号公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四川省高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协议和解,四川省高院业已出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成都银河湾100%股权的冻结及对成都银河湾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源新世纪西路北侧、站华路西侧133000.35平方米的国土使用权及地上尚未出售的建筑物的查封。

二、进展情况

(一)2016年12月9日,成都深长城及成都银河湾收到四川省高院(2016)川民初97号之《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四川省高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同意本调解书不叙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向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尾款491296266元;

2、在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后,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因2014年11月6日签订的关于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99%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履行完毕,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一并了结,各方均不得再依据前述两份协议向他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究任何责任;

3、案件受理费6651545元,减半收取332577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成都深长城、成都银河湾收到上述《民事调解书》后,向四川省高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本案全部保全措施。2016年12月13日,成都深长城、成都银河湾收到四川省高院(2016)川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经四川省高院审查认为,成都深长城、成都银河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

2、解除对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源新世纪西路北侧、站华路西侧133000.35平方米的国土使用权(成高国用(2013)第5823号)及地上未出售的建筑物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尚存在一些小额租赁合同纠纷等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所需本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协议》尾款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支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2016)川民初97号之《民事调解书》;

2、(2016)川民初97号之《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