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2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2格林债”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125

债券代码:112142 债券简称:12格林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2格林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格林债”、“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21日支付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0日,凡在2016年12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2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发行的“12格林债”至2016年12月20日将期满4年。根据公司“12格林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格林债

3、债券代码:112142

4、发行总额:8亿元人民币

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8年,附第5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6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存续期前5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起息日:2012年12月21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的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12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等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6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价展望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12格林债”《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65%,每张“12格林债”(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6.65元(含税);每手“12格林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6.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9.8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6年12月20日

2、除息日:2016年12月21日

3、付息日:2016年12月21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65%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12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格林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楼

联系人:欧阳铭志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0755-33895777

邮编:518101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联系人:杜文晖

联系电话:0755-82943121

传真:0755-82943142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编:518031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