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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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泛控01”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6-146

公司债券代码:112306 公司债券简称:15泛控01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泛控01”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21日支付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5.35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0日,凡在2016年12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6年12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625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在中国境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5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期债券至2016年12月21日将期满一年。根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5泛控01。

(三)债券代码:112306。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5.35%。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八)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九)起息日:2015年12月21日。

(十)下一起息日:2016年12月21日。

(十一)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二)信用级别:经东方金城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上调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由AA上调为AA+。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期债券于2016年2月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十四)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五)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有关“15泛控01”的详情,请参阅公司刊载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2月3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5泛控01”的票面利率为5.35%,每年付息一次,每10张“15泛控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15元。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0日。

(二)除息日:2016年12月21日。

(三)付息日:2016年12月21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16年12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22层

邮政编码:100005

联系电话:010-85259601 010-85259655

联系人:陆 洋 李秀红

八、相关机构

(一)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庄云志

联系电话:010-85130371

(二)本期债券登记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755-29538000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