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16-016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15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2 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2 月14 日下午15:00 至2016年12月15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 年12月8 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6人,合计持有股份74,711,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3,340,000股的65.9180%。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3,340,000股的0.0004%。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 人,代表股份45,810,95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0.419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8,90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9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决议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新旧条文对照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总表决结果:同意74,710,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34万股,目前公司已完成了发行工作,注册资本拟增加至11,334万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上市后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总表决结果:同意74,710,9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并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6年11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16年11月30日,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2月15日(星期四)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公司董事长王戈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2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8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45,810,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91%。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16年12月8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2名,代表股份28,90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9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710,95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2.《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710,95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程劲松
陈 凯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