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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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6-072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 29 层第一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宋志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董事长蔡剑江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王振刚先生、监事何超凡先生、周峰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重新签署持续性关连交易框架协议和调整2017-2019年度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关连股东国泰航空有限公司已对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雅楠、毕玉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