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意见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6-08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意见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172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立即会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分析讨论,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反馈意见的具体事项进行逐项落实。但由于相关核查工作量较大,部分问题需进一步补充收集资料或履行核查程序,无法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为切实稳妥地做好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经与相关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的申请,申请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资料,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申请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6)。
日前,公司对反馈意见的问题已逐项予以落实,完成了对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的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内容详见2016年12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临2016-090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2172号)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公司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情况如下:
2016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67号),经查明,上市公司在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情况下,通过直通方式将关于新的非公方案的股东大会资料发布上网,其业务操作程序上存在瑕疵,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不谨慎,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以及《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赵丽莉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学习并熟悉相关规则,且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不谨慎,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赵丽莉予以监管关注。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述监管关注事项,公司及时组织证券法律事务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强化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意识,谨慎操作,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临2016-09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
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162172号)相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就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情形出具了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于2016 年 11 月30 日出具《关于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自新日恒力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新日恒力股票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新日恒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新日恒力股票。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所得收益将全部归新日恒力所有。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