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011 证券简称: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16-052
债券代码:122004 债券简称:07华能G3
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10年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26日
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包括5年期、7年期和10年期三个固定利率品种(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其中,5年期品种已于2012年12月25日兑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即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12月24日)的利息,7年期品种已于2014年12月25日兑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即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的利息。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26日兑付10年期品种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利息”)。
根据《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付息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品种: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7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
3、债券简称:5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1”,7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2”,10年期品种简称为“07华能G3”。
4、债券代码:5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2”,7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3”,10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004”.
5、发行规模:5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10亿元,7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17亿元,10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33亿元。
6、债券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67%,7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75%,10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5.9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2007年12月25日。
9、利息登记日:
(1)5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1年每年12月2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2)7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3年每年12月2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3)10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6年每年12月2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付息日
(1)5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2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7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10年期品种: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07华能G3”的票面利率为5.90%。本次利息每手“07华能G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3日。
2、本次付息兑息日为2016年12月26日(因2016年12月25日为节假日,付息日顺延至2016年12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华能G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培玺
联系人:徐玉玮、张家驹
电话:010-63226598、 63226640
传真:010-63226888
邮政编码:100031
(二)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二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徐晨涵、周伟帆
电话:010-60833607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英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