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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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中通国脉 公告编号:临2016-010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3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0.34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2,7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736.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9,011.30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 110ZA066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丙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以上银行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存储金额中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健、肖晴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