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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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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6—08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准备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均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欠款43,322,840.75元(暂定)及利息,窝工损失60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年底公司将根据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及专业律师意见,判断是否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窝工损失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苏0115民初14597号】及《传票》,通知此案于2016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南京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原告”)

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被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电网”、“被告”)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诉讼案件事实

2012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生产厂房一二(共2栋);工程地点:江宁水阁路和长青街交界处;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钢结构、设备安装、消防;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合同另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2年8月31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合同事项做了约定。施工过程中,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参与了全部工程施工的管理。工程现已完成竣工验收。经原告结算,原告完成工程造价118,767,197.28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75,444,356.53元(实际以庭审对账为准),被告尚欠43,322,840.75元工程款未予支付。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工程欠款43,322,840.75元(暂定),并以19,569,401.2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支付欠款利息;以37,384,480.8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支付欠款利息。

2、依法判令原告对承包工程拍卖或折抵的价款优先受偿。

3、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窝工损失600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南通三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74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772,160元及利息(以6,512,160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判令解除保修条款,由南通三建承担涉案工程的修复费用,暂定费用为50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南通三建承担。

目前,案件处于一审中,尚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由于双方就审计结果存在分歧,经协商,将选定南京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南京国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两家鉴定机构(首选与备选)进行司法鉴定。相关公告于2016年1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案涉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签证及结算等均是在南通三建与南自电网之间进行,案涉工程监理机构也是由南自电网直接聘请。公司认为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并将向法庭作出答辩。

2015年2月,南自电网委托江苏德道天诚造价事务所在与南通三建核对后,出具了一审初步意见,审计金额为8470万元。南通三建在此数额基础上,提出人工费、钢材调差等要求。随后,南自电网又委托江苏苏亚金诚造价事务所进行了二次审计,南自电网与南通三建在审计过程中争议较大,根据江苏苏亚金诚造价事务所的审计,工程造价为8165余万元,南通三建对此并不认可。2016年1月,经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并达成结算协议,以7941万元作为工程暂定结算价,南自电网已按此支付工程款至7544万元(按合同约定支付至95%,5%为质保金)。

因案件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年底公司将根据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及专业律师意见,判断是否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窝工损失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16)苏0115民初14597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