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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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6-079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89号《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0,797,10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27.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999,987.60元,扣除发行费用22,561,5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7,438,487.60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320ZA0023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丁基材料项目、聚氨酯胶粘剂扩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丁基材料项目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能源”)实施、聚氨酯胶粘剂扩产项目将由康达新材实施、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运营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康达新能源、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及康达新材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①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瑞银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8310188000036193,截至2016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230,999,987.60元。该专户仅用于康达新材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②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与瑞银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66137018800073311,截至2016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14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康达新材聚氨酯胶粘剂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银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瑞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银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奕、顾科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瑞银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瑞银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瑞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银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公司及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瑞银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瑞银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瑞银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康达新能源、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与康达新材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康达新能源已在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00002893614,截至2016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45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康达新能源丁基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康达新能源与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康达新能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银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康达新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康达新能源和银行应当配合瑞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银证券对康达新能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康达新能源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奕、顾科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康达新能源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康达新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瑞银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康达新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康达新能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瑞银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康达新能源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瑞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银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康达新能源、银行及康达新材,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康达新能源、银行和康达新材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瑞银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瑞银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康达新能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瑞银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