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ST创疗 公告编号:临2016-89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2月22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6-84),于2016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16日。公司董事长陈海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470,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849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63,089,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69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46,381,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1519%。
本次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00,5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00,5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58%。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竞拍齐齐哈尔明珠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429,8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4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17%;反对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董事长在20000万元以内(含20000万元)参与竞拍明珠医院100%的股权及其交易对方(转让方)对标的公司15,298,227.78元债权,若竞拍标的价格高于20000万元,建华医院将放弃本次竞拍。同时,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董事长在交易完成后,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负债交接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自本次交易事项达成后的相关登记、变更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终止。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429,8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17%;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79%;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