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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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6-94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69号)批准,常林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244,340股,每股发行价格6.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99,999,974.20元,扣除发行费用34,096,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65,903,974.2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6]45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集团”)、实施募投项目的项目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或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目前,公司、苏美达集团及项目公司均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或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专户。

根据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监管账号及初始存储金额如下:

注:上述金额中,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公司将募集资金拨付至苏美达集团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再由苏美达集团将募集资金最终拨付给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项目公司进行存储和使用。前述初始存储金额中的部分资金已拨付至苏美达集团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监管账号及初始存储金额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苏美达集团、实施募投项目的项目公司(注:公司、苏美达集团及项目公司统称为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为“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林煊、杜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