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6-065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5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益胜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6号),因公司和张益胜先生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张益胜先生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2016年9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5号),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截止目前,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6-066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至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15:00至2016年12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益胜先生。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67,152,2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065%。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041,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9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8,140,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9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152,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140,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姜瑞明、郑超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