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
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16-059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
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盛稷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稷股权”)的通知,盛稷股权于2016年12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7,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4%。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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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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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1、盛稷股权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盛稷股权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承诺。
3、本次减持完成后,盛稷股权持股数量为24,862股,持股比例已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
四、备查文件
1、盛稷股权减持股份通知;
2、盛稷股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16-060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尔泰
股票代码:002058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稷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自贸区业盛路188号8楼809室
股权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6.12.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盛稷股权 指 盛稷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威尔泰 指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盛稷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西一路155号C座7层7004-E2室
法定代表人: 薛萌
注册资本: 58000.00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3185767W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期限: 2014年12月1日至2034年11月30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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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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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自身资金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除本次股份减持外,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威尔泰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威尔泰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大宗交易。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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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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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卖出威尔泰21,496,000股(含本次),目前持有股数已在5%以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公司总经办
信息披露义务人: 盛稷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萌
日期:2016年12月23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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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盛稷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萌
日期:2016年12月23日